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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供熱條例》關于供暖室溫不低于18度的規定和解釋

日期:2020/11/20 16:06:54 來源: 責任編輯人: 點擊:

《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供暖室溫標準定為18℃的原因和解釋:“《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在正常條件下不得低于16℃。該規定在當時條件下,對于提高供熱質量,提高群眾采暖滿意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考慮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保溫隔熱材料的廣泛應用,人們對居住舒適度的要求也有提高,新的標準規范也規定臥室、起居室采暖設計溫度不低于18℃。將室溫標準普遍提高至18℃條件成熟。因此條例規定了提高供熱室溫標準至18℃,體現了保障民生,使供熱更加人性化?!?/span>

(一)國家新標準規范對供暖標準的規定。根據設計規范,設計采暖時,民用建筑主要房間設計溫度為16-24℃。隨著人們對居住舒適度要求的提高和節能保溫材料的廣泛應用,國家《住宅設計規范》和我省《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等新出臺的標準規定臥室、起居室采暖設計溫度不低于18℃

(二)建筑節能水平大幅提高。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建筑節能,新建居住建筑普遍實現建筑節能65%設計標準以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進程加快,有的城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已經基本完成,建筑保溫隔熱性能得到有效地改善。將室溫標準普遍提高至18℃條件成熟。

(三)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有更高的期盼。從身體感知角度講,18℃是較為舒適的溫度,人民群眾希望居住地更加舒適、溫暖。這也是建設和諧社會、人民群眾共享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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